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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去世教职工抚恤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

时间:2020-05-21浏览:1143

各单位:

为做好去世教职工抚恤待遇发放工作,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抚恤待遇办理流程

(一)各单位获悉教职工去世应及时告知人事处工资福利科,由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核定抚恤待遇后签领核定文件。

(二)去世教职工家属依据离校单(附件1)办理离校手续。

(三)去世教职工家属办理抚恤金领取手续。

提交以下材料:

1.离校单(相关单位协助办理)

2.抚恤待遇发放确认单(附件2,前往所在单位现场办理)

3.去世教职工死亡证明

4.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

5.家属和去世教职工的关系证明

6.银行账号信息

7.无法亲自到场的家属需出具委托书(附件3

(四)单位经办人员通过财务系统预约办理抚恤待遇发放工作。财务预约单附件材料包含去世人员抚恤待遇核定文件(原件)、抚恤待遇发放确认单以及家属委托书。

(五)财务处建立抚恤待遇发放通道,及时审核并发放抚恤待遇。

二、相关注意事项

(一)依据相关政策,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为:1.发给死者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2.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死者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死者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二)去世教职工的相关继承人均应到所在单位现场办理抚恤待遇发放确认手续,无法亲自到场的家属必须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其他亲属代办。

(三)去世教职工去世当月工资或养老金照常发放,抚恤待遇包含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后续可能补发工资、福利,去世教职工本人工资账户在一年内暂不销户。

(四)请相关单位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文件标准执行,并将家属提交材料留档备查,杜绝出现冒领、重复发放等现象。

 

附件:

1.离校单

2.抚恤待遇发放确认单

3.委托书

 

 

 

人事处                 财务处

2020515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