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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12-14浏览:98

关于修订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新修订的《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规定》已经2023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3年1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考勤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是日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辞聘解聘、工资调整、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教职工应自觉遵守考勤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条 学校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政策制定、指导、监督,二级单位负责具体执行落实。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编制和控制总量人员以及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退休返聘人员的考勤,由返聘单位负责。

第二章 作息时间及考勤方式

第五条 学校作息时间由党政办公室规定。

第六条二级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学校的作息时间和降低考勤要求。如有特殊岗位与学校作息时间不一致的,由二级单位提出相应考勤办法,并经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实行教学、科研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不要求坐班,但须参加学校及各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会议和其他集体活动等),并按要求进行考勤。专职辅导员由各单位根据学生工作实际需要实行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原则上每个工作日须考勤1次。其他人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并按学校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第三章 考勤管理及要求

第八条 实行工作任务制人员离开工作单位驻地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需事前向所在单位报备,离开工作单位驻地10个工作日(含)以上需经所在单位审批。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把落实考勤规定作为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事项来抓,由党组织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履行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切实做好日常考勤管理和报告工作,本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须于每月5日前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送人事处,其中机关党委所属单位的考勤情况须于每月4日前提交至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人事处,节假日顺延。

第十一条对违反考勤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考勤纪律的教职工,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人事处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根据事实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人事处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各单位的考勤执行情况(检查日常考勤记录、月考勤汇总表、请销假审批手续、证明材料等),对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不及时报送考勤情况的单位或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第四章  请假及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到岗的,须提前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按相应审批权限报所在单位或学校职能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请假视为无效。如因突发性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得到批准,之后再补办请假手续,并在假满返岗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事假

1.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公休假或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务,确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单次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2.单次事假5个工作日(含)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单次事假6个工作日(含)以上的须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室)务会等相关会议研究审批,其中单次事假1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还须报人事处审批。

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请销假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一并执行。

3.因私出国(境)请假的,须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室)务会等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其中处、科级干部和涉密人员及其他限制出国(境)人员请假的,由组织部、教师工作部(处)和校保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再由人事处负责审批。因私出国(境)请假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

4.事假处理

1)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简称岗位津贴,下同)。

2)全年事假累计达到8个工作日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考核奖励(简称岗位考核奖励,下同)和绩效奖金中的基础绩效奖(简称基础绩效奖,下同)减半发放。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执行第4条第(2)款,同时从第9个工作日起,列入工资基金的工资(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教护龄津贴及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岗位考核奖励及基础绩效奖按日减发。 

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个工作日(含)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2.单次病假10个工作日(含)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10个工作日以上的需提交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材料,并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室)务会等相关会议研究审批,其中22个工作日(含)以上的还须报人事处审批,涉及处、科级干部的提交人事处审批前需组织部会签。

申请长期病假单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列入长期病假(全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管理的人员须在每年8月31日前提交下一学年的请假申请材料以重新审批。

3.病假处理

1)当月病假或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2)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从第21个工作日起,岗位考核奖励和基础绩效奖按日减发。 

3)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列入长期病假,从第7个月起: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加扣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0%;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加扣本人基本工资的20%。列入长期病假的,寒暑假原则上不单独起薪。

4)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5)新入职教职工在试用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试用期须相应延长。

6)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对病事假人员的目标绩效奖励发放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婚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享受婚假15天。婚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

2.教职工请婚假须凭结婚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婚假应在2年内使用(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算)。

3.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内,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产假

1.女教职工凭生育服务登记表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产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女教职工可享受180天产假,男教职工可享受15天照顾假,须一次性休完。凡产假期间适逢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寒暑假,产假时间应连续计算不顺延。

2.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休假期间工资及有关奖金停发。

第十八条 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教职工,在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提供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每年给予10天育儿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护理假

1.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提供相关证明),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2.其他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所在单位批准,每年累计在5个工作日(含)以下的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第二十条 丧假

1.教职工请丧假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2.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父母死亡的,可请丧假5天;需在省外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7天。

3.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探亲假

学校属于享受寒暑假单位,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须在3天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并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工伤假,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教职工在工伤假期间,国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正常发放。

第二十三条 因公外出

公派外出学习、公(自)费进修、访学,须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干部挂职和借调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教职工因公务出差的,须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其他临时外出办理公务的,须作出说明并由所在单位予以认定。

公务外出人员离校前和返校后应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考勤经办人,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在批准的外出期限内开展学习或工作。批准期满因故不能正常返校的,应按管理审批权限办理延期或请假。

所在单位应做好因公外出人员的联络、跟踪和管理工作,对批准期限将至的外出人员要主动联络、及时提醒、了解动态,并要求其按时返校或协助办理延期、请假等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与单位失联的外出人员,由所在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旷工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3.因公外出期满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工作或集中活动的。

5.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6.经查明编造虚假请假理由和佐证材料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实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8.实行工作任务制人员于工作日离开工作单位驻地5个工作日(含)以上未向所在单位事前报备的,或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作驻地超过10个工作日(含)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坐班制人员,迟到或早退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月累计每达到5次视为0.5个工作日事假;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的,月累计每达到3次视为0.5个工作日事假;单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达到2个小时,视为旷工0.5个工作日;单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达到4个小时的,视为旷工1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旷工处理:旷工0.5个工作日,停发半个月的岗位考核奖励;当月累计旷工1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和半个月的岗位考核奖励;当月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和1个月的岗位考核奖励;当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岗位考核奖励和基础绩效奖;当年度每累计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的,追加停发1个月所有工资和基础绩效奖,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必要时予以开除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提到的假期天数,无特别说明的均包含公休日和节假日;按日(工作日)扣发的计发标准为扣发项目金额/21.75天。

第二十八条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考勤管理由所在单位参照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校外派人员的考勤,由派驻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考勤涉及扣款的,由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