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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05-12浏览:3764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7年5月2

  


福建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自主灵活用人机制,保障学校工作正常进行,逐步建立以岗位管理、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指不具有事业编制,档案统一托管至政府人力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学校通过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代理聘用关系。

第三条人事代理制度实施范围主要为实验技术、科研辅助、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护理等教学科研辅助岗位(部分核心专业技术岗位除外)。

第二章招聘和聘用

第四条人事代理人员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心健康,体检符合我省现行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

(四)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30周岁。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基本程序:

(一)校内用人单位(部门)在核定编制范围内,向人事处提出用人需求申请。

(二)人事处根据校内用人单位(部门)编制情况、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等因素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定。

(三)学校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组织考试、考核、体检等。

(四)确定拟聘用人选并进行公示。

(五)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办理人事代理聘用手续。

引进人才配偶若安置到本办法涵盖范围内的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可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招聘方式予以聘用。

第六条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其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按照合同规定内容执行。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学校及用人单位(部门)两级管理。人事处代表学校负责人事行政管理,用人单位(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学校根据考核办法,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与在编人员一并由用人单位(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用人单位(部门)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人事代理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的制订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人事代理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及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

(四)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届满续聘的依据。

第十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工作。

(二)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参加培训教育,接受学校和用人单位(部门)的管理。

第十一条人事代理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由用人单位(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合格者,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工作需要,经学校和人事代理人员同意,可续签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对于未经学校同意擅离工作岗位的,学校还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因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人才服务机构或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第四章职业发展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参加进修(含培训、学历学位提升等,下同)参照在编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人事代理人员可根据福建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校接受人才市场托管部门委托,按照福建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人事代理人员根据其个人能力及工作表现情况,可担任本办法涵盖范围内的管理职务,行使管理职责。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八条人事代理人员合同期内,工资结构和标准参照在编人员执行。见习期内根据学历情况执行相应的见习或初期工资,见习期满后根据聘任岗位和学历情况享受与在编人员相当的档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人事代理人员合同期内参照在编人员标准享受全校性奖金。

第十九条人事代理人员合同期内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办,缴费基数参照同类在编人员标准执行,缴费比例和相关待遇按参保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人事代理人员享有国家法定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等待遇;享有参加党、团、工会和其他社团组织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相关活动的权利;根据学校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符合条件人员享有相应的校内住房权利;其子女入学问题可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校内相关单位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范畴,按原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