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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科职[1993]020号)

时间:2011-11-25浏览:1772

省直有关厅(局),研究院(所),地(市)职改办、科委:

  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和中科院《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的范围和对象

  1、研究职务是为从事基础理论、应用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工作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

  2、评聘对象

  (l)现在科研岗位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

  (2)科研人员因工作需要担任科研院(所)行政领导,现仍承担课题研究任务,有明确专业技术岗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占本单位职务聘任指标;

  (3)原在科研岗位工作并已取得科研系列职务任职资格,因工作需要现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开发的人员;

  (4)科研人员因工作需要现从事科技管理工作(计划管理、成果管理、条件设备管理、科技外事交流管理、科技方针政策调研、科技干部培训)但仍承担科研课题研究任务。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岗位,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属闽职改字(199318号文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五种情况的人员暂不列入评审范围。

  二、岗位设置及各级职务结构比例的原则意见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

  本系列的研究岗位应根据承担科研项目、采用科研手段的不同,科学合理地进行设置,高级职务的岗位原则上只在以下领域和科研任务中设置。

  (l)符合本院(所)、单位的学科(专业)研究发展方向,在省内外形成优势和特色的研究领域,可设置副研究员以上职务岗位。

  (2)参与国际科研协作与合作的项目,可设置副研究员以上职务岗位,作为该项目的负责、设计或业务骨干。

  (3)承接国家或省的重点科研课题,可设置副研究员以上职务岗位。

  (4)将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推广、应用项目可设置副研究员职务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由单位研究提出、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二)各级职务结构比例的原则意见

  1、主要承担省、部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职务占技术人员总数的 15--25%,中级职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35--45%。

  2、主要承担地(市)级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职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l0--20% ,中级职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O--40%。

  3、承担一般科研任务的单位:高级职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10%,中级职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35%。

  上述职务结构比例可根据各研究单位具体情况,在“八五”期间逐步达到。各单位的结构比例由单位研究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确定。

  三、受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受聘人员都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从国家的需要,遵守国家的法令、政策,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有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

  申报研究系列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都应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研究实习员

  1、取得硕士学位可聘任为研究实习员。

  2、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经考核可聘任为研究实习员。

  3、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研究实习员:

  (l)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向和实验技术,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担任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3)能借助工具书阅读一个文种的外文专业书刊。

  4、研究实习员岗位职责:

  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承担并按要求完成研究课题。

  (二)助理研究员

  l、获得博士学位者可聘任为助理研究员。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经考察具备下列条件以及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二年,且读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或第二学位的学习年限与任研究实习员的工作年限累计五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任研究实习员四年以上,经评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研究员。

 (l)对本学科、本专业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地掌握本门学科必要的实验技术,能独立地设计研究方案进行研究工作。

 (2)取得过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在推广科研成果中有明显成绩,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或在上述之一工作中起主要作用,能指导初级研究人员进行工作。

 (3)能较熟练地阅读外文专业书刊。

  3、助理研究员岗位职责

  制定研究方案,独立地进行研究工作,写出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积极推广科学研究成果,定期报告本人的研究工作,指导初级科技人员工作。

  (三)副研究员

  1、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助理研究员二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五年以上,经评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副研究员,

  (1)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或技术问题;

  (2)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3)取得过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提出反映这些成果的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取得系统的又有较大学术或实践意义和科学积累,或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学论文,或在上述之一成就中起关键作用;

  (4)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

  (5)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科技人员、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6)应能熟练地阅读翻译本行业外文资料、书刊。

  2、副研究员岗位职责

  选定研究课题,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和可行的研究方案,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指导和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写出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著。积极组织推广研究成果的工作。定期报告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培养研究生、指导中初级科技人员工作。

  (四)研究员

  l、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经评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聘任为研究员职务:

  (l)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2)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并取得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3)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

  (4)培养出较高水平的科技人员,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5)应能熟练地阅读翻译本行业外文资料、书刊。

  2、研究员岗位职责

  提出有重要学术或实用意义的研究课题,在科学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工作,写出具有国际水平的科学论著。负责指导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或提出学科发展规划。举办高水平的科学讲座。培养科技人员、研究生、指导科技人员工作。

  四、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为强化竞争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破格申报研究实习员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在科研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工作表现突出,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者可以申报研究实习员职务。

  (二)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条件

  l、对未达到本科学历,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四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

  (1)学完与从事工作相关的本科以上三门主要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2)任现职期间,在省(部)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前二名)。

  2、对未达到规定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

  (1)任现职期间受到国家和省、地(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技术人员。

  (2)任现职期间获得国家四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名获得者。

  (3)任现职期间完成省以上下达的重点科研项目的前三名主要贡献者。

  (4)任现职期间在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前三名主要贡献者。

  (5)科学理论研究取得了显著成绩,任现职期间研究成果在全国公开发行(有CN号)的刊物发表受到省内同行专家肯定和好评者。

  (三)破格申报副研究员条件

  l、对未达到本科学历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员职务。

  (l)在高等院校本专业脱产学习两年以上,学完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2)任现职期间在国际或国家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省以上学报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前二名)。

  2、对未达到规定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员职务。

  (l)任现职期间受国家和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经鉴定验收的国家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设计者(前三名)。

  (3)任现职期间国家三等以上,省、部二等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名获得者。

  (4)科学理论研究取得突破成绩、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发表,并得到高度评价者。

  (5)任现职期间在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中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收入成为本单位主要经济来源并得到省(部)以上表彰者。

  (四)破格申报研究员条件

  l、末达到规定学历任副研究员职务满五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研究员职务。

  (l)任现职期间科研工作有重大进展,在全国性学报上发表三篇以上高水平的系列研究论文(前二名)。

  (2)任现职期间在省以上出版部门出版过个人专著(不含编辑出版)。

  2、对未达到规定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研究员职务。

  (l)任现职期间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任现职期间国家三等以上,省(部)二等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二名获得者。

  (五)破格申报副研究员以及副研究员以下职务认定科技奖时,获得同一级低一档次两项科技成果奖,可视为获得同一级高一档次一项科技成果奖;同一级高一档次的科技成果奖第三名可视为同一级低一档次科技成果奖第二名,获两项科技成果奖的第三名,可视为同一级同一档次一项科技成果奖的第二名。

  从事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获得的科技星火奖可视为同一级同一档次科技进步奖。

  (六)未达到规定资历人员的破格条件适用于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人员。对既未达到规定学历,又未达到规定资历的人员,破格申报应同时具备未达到规定学历人员和未达到规定资历人员的破格申报条件。

  五、评审组织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按闽职改字(l99319号文的有关规定负责组建。

  高级职务评委会有“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农业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海洋、水产、微生物技术、情报、测试技术专业副研究员、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农业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农业经济作物、农业作物、土肥、植保、畜牧专业副研究员、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评委会在上级职改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高校和卫生部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教委和省卫生厅负责组建。

  符合组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省直单位(部门),应将评委会的组建方案报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地(市)组建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应报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审批,报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备案。评委会应遵照我省有关文件,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试行条例)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的报批按闽职改字(1993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各级职务比例还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单位,根据任务的需要,逐步增加至1995年分步到位。

  六、对外语要求

  为有利于了解和掌握世界科技发展动向及趋势、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外语是申报自然科学研究职务人员必备的条件。

  符合闽职改字(1992204 号文第四条规定的人可以免于外语考试。

  七、申报程序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呈报表”,并在一定范围内对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述职”。单位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对申报对象进行考核,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在下达的职数范围或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

  被推荐人员必须是在任期考核优,或在三年任期内年度考核一次优秀,二次称职(良)或在五年任期内年度考核二次优秀三次称职(良)者。

  (二)申报副研究员以上职务人员,送交评委会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委托评审函、岗位、职数证明一式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省直单位一式四份,地(市)单位一式五份。

  3、“专业职务申报人员简明表”一式二十五份。

  4、代表本人现职水平,在全国公开发行(有CN代号)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与目前从事工作相关的论文三篇;或在省以上出版部门出版的论著一篇,或经鉴定验收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科研报告一篇,一式一份。

  5、三位以上同行专家对一篇代表作的评议材料一式一份(由组织联系送审)。

  6、外语考试证明或免试证明一式一份。

  7、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实绩的材料一式一份。

  (三)送同行专家评议的论文由申报者提出,由省自然研究系列职改办或由系列职改办委托有关单位职改办送同行专家评议。

  八、关于已到离退休年龄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对于九三年底达到离退休年龄符合高一级职务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经评审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2928月以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达到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条件而未参加评审的人员,可参加九三年度的评审。

  九、本文规定若与以前有关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为准。

  十、本文未涉及的问题,按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号、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