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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在学期间及毕业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间:2010-04-26浏览:783

闽人发[2006]125

 

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中央在闽各单位人事处,各高校: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在职人员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这类人员工资待遇问题予以明确。为规范工资管理,现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在学期间及毕业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职人员按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非定向研究生的,原则上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应转入就读学校。毕业后,执行应届毕业生工资待遇。因特殊情况,经原所在单位报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原单位要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习期限、工资待遇、毕业去向、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学期间如本人仍然承担原单位一定工作、且能够胜任的,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等次的,在学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对毕业后按协议回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安排其工作,原工资待遇不变;对毕业后未按协议回原单位工作、经原单位同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重新就业后,工资待遇按应届毕业生重新确定。连续工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在职人员,在学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按合同约定履行。

    三、按国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招生计划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不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必须转移到就读学校,在学期间不发工资。毕业重新参加工作后,入学前工龄和毕业后重新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新参加工作人员重新确定。

四、按国家招生计划考取研究生(含在职)的工勤人员,毕业后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其工资待遇低于相同条件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可以按同条件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五、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入学前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学期间不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

 

 

 

 

福 建 省 人事厅          福 建 省教育 厅

 

                                二○○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