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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人[2009]21号)

时间:2012-03-31浏览:625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高校教师学术水平,促进高校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成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程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20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高等学校教师的学术水平,促进高校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程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206号)精神,特制定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同意、教育厅审核的方式,每年选派一批我省高校学术骨干和青年骨干教师到省内外高校重点学科和具有明显优势的学科领域进行访学研修,了解本学科前沿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升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二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四条 本项目向新办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倾斜。
 
                               三   接受高校和培养方式
第五条 接受访问学者的高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校(一般应为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和我省重点建设高校,并能够为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到省外高校作访问学者的,应选择国家重点学科或具有明显优势的学科、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部级以上重点科研基地;到我省重点建设高校作访问学者的,应选择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第六条 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有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访问学者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经指导教师同意,也可选修1-2门研究生课程。研修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四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内接受访问学者的高校需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接受计划申报表》(附件1),说明招收访问学者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及其研修课题的有关情况,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向全省普通高校公布。
第九条 省外接受访问学者的高校及学科、导师等,由推荐高校和推荐人选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每年度公布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项目国内访问学者接受学校、学科、指导教师及课题名称目录》和《高等学校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接受学校、学科、指导教师及课题名称目录》进行选择确定。
第十条 推荐高校按照我厅公布的省内高校访问学者接受目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公布的国内访问学者接受目录,向有关高校推荐选派本校访问学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经本校审核确定后,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附件2),并提交给拟访学的高校。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的要求和预期目的。
第十一条 接受高校和指导教师收到《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后,经研究确定录取的,应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推荐表》寄回推荐学校。推荐学校将接受高校确定录取的访问学者名单汇总后报省教育厅人事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公布符合本项目资助条件的人选。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访问学者应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工作计划表》(附件3)。
 
                                    五   资助名额和方式
第十三条 本项目计划五年内资助700名国内访问学者(不含教育部资助名额),每年具体资助名额另行下达。
第十四条 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省教育厅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对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按5000元/人·年的标准资助部分培养费。省教育厅每年按照核准公布的访问学者名单将资助培养费核拨给选派学校,选派学校应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接受访问学者的省内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培养费的差额部分适当减免。省外高校的减免额度由选派学校与其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研修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用由选派学校和访问学者本人分担。
                                     

                                      六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附件4),总结研修成果。接受高校和指导教师对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者由接受高校颁发《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七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不变,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选派学校每年要对本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每年派出人数、考核结业情况和研修成果等,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三条 对达不到本项目预期目标者,除了不授予《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外,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访问学者本人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的,选派学校应视情况向其本人收取全额或部分培养费;
2、接受高校疏于管理,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未能提供必要研修条件的,对于省外高校不再向其选派访问学者;对于省内高校暂停其接受访问学者的资格;
 
                                      八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接受计划申报表.doc

      2、 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doc

      3、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工作计划表.doc

      4、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