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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资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05-24浏览:665

发文单位: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  号:闽专办[1998]4

发布日期1998-4-27

执行日期1998-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助的形式、强度、时限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资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资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加速培养造就我省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更好地为实施科教兴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新一轮创业提供人才智力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列入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以下简称“人选”)。

  第三条 资助重点对象是在我省五大支柱产业、两个重点行业以及高新技术领域里从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研究开发工作的。紧密结合省高校“211工程”重点学科的人才梯队建设。对列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予以重点资助,并在九五期间按每年每人三万元标准拨给科研启动经费(其管理办法另行印发)。

  第四条 本着“人选”所在单位是人才培养的主体的原则,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大培养“人选”的力度,“人选”所在单位应增加对“人选”培养的经费投入,若确实有困难的,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资金酌情予以资助。

  第五条 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培育资金的审批及日常管理由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人事厅)负责。

  第二章 资助的形式、强度、时限

  第六条 资助项目:学术交流、国内培训资助(简称A类资助),主要用于赴国内培训进修、攻读博士学位、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闽开展合作研究等;出版资助(简称B类资助),主要用于出版学术著作;国外进修资助(简称C类资助),主要用于赴国外短期培训或开展合作研究。

  第七条 资助强度:根据所在单位的经费情况、“人选”的具体实际以及所需经费的情况提供一定数额的资助。

  第八条 AB类资助为一次性使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如遇出版期延长或学术活动推迟,经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C类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后可延长半年。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由申请人填写《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及所需的附件按单位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申报,最后由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条 申请B类资助的必须是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资助的,应在开会时间前一个半月申报。

  第十二条 根据“依靠专家、突出重点、公正合理、择优资助”的原则,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在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后开展资金的资助审批工作。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受资助者在工作中有支配经费的权力。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在批准的期限内,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受资助者在学术活动、培训进修终结、著作出版后一个月内,应提供经单位审核后的有关活动、会议、培训进修的情况汇报或总结,出版著作的应提供原本二册备存。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因故不能从事资助项目或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经费使用不当的,经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分别予以核减或收回资助经费。若所在单位有合适“人选”能继续完成资助项目的,经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资金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列帐,代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年终应及时向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报表。结题时报送总决算。款列“科学事业费”支出。

  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完成的科研课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发表的学术论著,均应标注:“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资金资助项目”字样,其英文标注为:The Project Sponsored By Fujian Provincial Training Foundation For Bai-Qian-Wan Talents Engineering”。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