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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老师

时间:2014-11-27浏览:2619

闽师人〔2006〕41号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
 
福建师范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保证外聘教师授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院的外聘教师。外聘教师是指由学院根据教学任务而从外校、外单位及本校离退休人员中聘请的任课教师,不包括学院聘任的客座、兼职教授等。 
二、聘任原则及要求
(一)根据教学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外聘教师兼课:
1.新设学科专业,个别课程缺乏师资;
2.虽非新设学科专业,但因师资紧张,经过调整仍无法解决;
3.因专业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外聘教师授课。
(二)外聘教师采取学院聘请,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的流程办理。
(三)外聘教师按协议管理,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聘任学院负责承担,教学课程列入学院课程总安排。
(四)外聘教师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专任教师数的25%。
(五)受聘教师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符合高等学校主讲教师资格;
3.若体育艺术学科或工科专业教学特殊需要,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聘任程序
(一)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学院根据下一学期教学任务确定外聘教师及授课课程,经本院审核后,填报《福建师范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文内表格均可上人事处网站下载)一式四份。
(二)随审批表同时上报下列材料:
1.职称证书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高校教师资格证等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三)审批表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后,分别留存聘任学院、教务处和人事处。
(四)学院与外聘教师签定《福建师范大学外聘教师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聘任的学院,一份由外聘教师保管。
(五)学院院长向外聘教师颁发聘书。
四、外聘教师职责
(一)外聘教师应主动了解我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我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所在学院对其课堂教学进行的评价。
(二)外聘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教学计划,认真做好教学、考核和质量监控等教学环节工作,若违反学校、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应根据其性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课时酬金、解聘等处理
五、聘任学院职责
(一)聘任学院应积极向受聘教师宣传我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督促并监督其遵守我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二)聘任学院有义务为受聘教师提供各种教学条件,协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三)聘任学院每学期结束后负责对受聘教师进行考核。
(四)受聘教师课时酬金按实际上课课时计算,课时酬金标准由学院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协议书上体现。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