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1.教职工《福建师范大学请假申请表》,事假7天以下(含7天)或病假14天以下(含14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事假7天以上或病假14天以上(需附医院证明)的,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还需报送人事处审批,其中处、科级干部需组织部会签。
2.人事处按权限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教职工所在单位。
3.延长假期申请流程跟以上相同,但教职工必须在请假期满前提出申请。
注:婚假、丧假、生育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其中生育假必须由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备案。
【相关下载】
闽师人【2014】39号-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规定.pdf
【地点电话】
旗山校区行政楼604室 人事处人事科
0591-22867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