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人〔2017〕182号
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师人〔2016〕50号)规定,现将我校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于已达到或将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达到60周岁且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高级专家(博士生导师),确因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本人自愿的,向所在单位提交《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各单位汇总并于6月19日前送交人事处劳动工资福利科。
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本人不再延长退休年龄,在2017年7月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将于2017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在2018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将于达到60周岁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