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校内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或者教职工本人及其亲属因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需要查阅个人人事档案的,所在单位人事档案员须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本网站下载中心——档案管理),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查阅(即现任科级及以上干部由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审批)。
教职工因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有关事宜时,需持教师工作部同意报考审批件到人事档案室复制相关材料。
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查阅本单位以外干部人事档案,确因特殊情况需查阅外单位档案的,须经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查阅。
校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应事先联系,征得组织人事或司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的校内对口部门同意,持有手续完备的《查(借)阅审批表》,并出示查阅人有效证件,按程序办理审批后方可查阅档案相关内容。凡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函调介绍信”及“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不予提供查阅。
注意:对不属于查档规定的人员或查档理由不充分的,不予受理。 对于应当转出但未转出的滞留档案,不再向个人提供档案利用。
二、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
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确因干部考察、巡视巡察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的,借阅单位须填写《查(借)阅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要求
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添加、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借出使用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干部本人及其应回避关系人员翻阅,归还时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附件5: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填写样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