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做好我校教职工2016—2017学年度考核(含试用期考核,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
以下几类人员,不列入考核对象:
(一)因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及以上的人员;
(二)待聘人员。
二、考核内容
依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46号)、《关于实施〈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4〕147号)、《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3〕108号)、《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要求,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重点考核受聘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三、考核等次
(一)“德”方面的考核等次分为“达到基本要求”和“达不到基本要求”两个档次,各单位在对个人思想政治表现相关内容考核的基础上对“德”方面进行评价。
(二)考核综合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试用期考核综合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各单位可根据考核对象的综合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其中优秀档次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0%〔各学院担任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另行规定,考核人数不作为各单位测算考核优秀比例的基数〕,要严格按标准、条件确定优秀等次人选,不搞照顾,做到宁缺毋滥。同时,应兼顾各职务、各系列、各层次的优秀人数比例。
各个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爱岗敬业,文明模范,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乐于奉献,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显著。
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岗位纪律,较好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有礼,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成效明显。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基本完成岗位职责,工作质量和效率一般,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且工作成效一般。对于少数不能完全达到“合格”标准,又不宜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可以定为“基本合格”。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违纪、违反保密规定或有重大差错与事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需要确定为不合格的;
2.连续2年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本年度仍未有改进的;
3.旷工累计超过5天的;
4.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发生严重直接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5.违法乱纪,受到公安部门治安拘留但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6.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教学科研岗位的在聘人员,无特殊情况在考核年度内本人实际完成的业绩低于学院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的;
8.在申报评奖、职称晋升、鉴定材料、论文发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9.出现二级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10.在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职业道德败坏,影响恶劣者;
11.违反国家或省《计划生育条例》的;
1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13.其他可以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要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加强学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考核中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
(二)考核时间安排:
1.
2.
3.个人和单位要严格按以上时间安排做好考核工作,不得延误,逾期影响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由个人和单位自行负责。
(三)考核方法:
1.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使考核既能保证质量又简便易行。教职工科研与教研业绩积分按《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中的计分标准予以测算,在年度考核中作为考核参照和依据,在聘期考核中作为考核合格标准。
2.坚持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做好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工作。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
3.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情况作为被考核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基本程序:
1.个人小结、述职;
2.民主评议(教学人员含学生测评);
3.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在参考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考核工作小组对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所在单位根据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的考核意见,经全面综合平衡后,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员的最终考核等次;
6.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以上;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8.各单位将本单位考核结果及个人考核表(一式2份)报送人事处审核;
9.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10.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小组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校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五)考核应填写的表格:
1.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表,一式2份(个人档案留存1份,所在单位留存1份)。考核表“被考核人意见”一栏,本人签名及落款时间不能早于单位盖章时间。考核表电子版可登录人事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一律使用A4纸双面打印,胶水左侧粘贴成册。
2.考核单位应填写个人考核表中由组织及负责人填写的内容以及《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未考核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以上表格通过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登录人事综合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操作手册请到人事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各一式3份(校人事处存1份,校档案馆存1份,填报单位存1份)。联系人:曹裕虎、王书勤,联系电话:22867358。
五、对几种人员考核问题的说明
(一)2016年8月新聘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
(二)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无违法违纪的,原则上可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调任、转任人员,由现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工作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挂职锻炼人员,由所在挂职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挂职锻炼时间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借用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工作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借用单位提供。
(六)对于由学校安排工作尚未转移人事关系的人员,由现工作岗位的分管单位代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至原单位,由原单位上报。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纪发〔2003〕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18号令)有关规定确定其考核等次。
(八)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人员,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九)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晋级、晋职、调资、奖惩、奖励性绩效发放以及正式聘用、取消聘用的主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依照国家规定晋升薪级工资和发放各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2.具有续聘和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聘或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减半发放该年度年终考核奖,减半发放下一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职务补贴,不能作为各种评优评先的推荐对象,也不能作为聘任年限累加计算。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不能发放该年度年终考核奖,停发下一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职务补贴。
2.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相应的培训,必要时可调整岗位。
3.暂缓一年晋升职务,且该年度不能作为聘任年限累加计算。
4.达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福建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中予以降职、低聘或解聘情况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且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予以取消聘用。
(五)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及待聘人员,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和发放该年度年终考核奖,当年度不能晋升职务,也不能作为聘任年限累加计算。
七、工作要求
学年度考核是推进科学管理、提高组织效能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在总结以往年度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细化考核要素及其标准,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实绩,使学年度考核工作发挥弘扬正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优化队伍、促进成长的导向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凡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第二轮聘期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教职工应对照《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要求,如期完成聘用岗位职责;各单位应做好提醒和督促工作,确保教职工按期完成岗位基本职责。
九、福清分校、协和学院、闽南科技学院、附中、附小及集体所有制工人的考核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关于年度考核的几点说明.DOC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