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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3-11浏览:52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拓宽博士后培养渠道,充分利用博士后制度平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队伍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持续提升我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招收对象及要求

第二条  按照学校当年教师招聘计划和条件招聘的博士毕业生,符合博士后进站基本条件者,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系列进行管理。

第三条  招收师资博士后的年龄、学历学位、学术水平等要求一般要与学校确定的当年选聘教师相关要求一致。

第三章  进站程序

第四条  由用人单位按程序确定师资博士后需求计划,报学校审定后公布。申请师资博士后的人选通过学校人才招聘系统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对其思想道德、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第五条  经用人单位考核确定的人员,向所在站点提出进站申请,按照博士后进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由所在站点及校博管办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经审定通过的人员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合格后,按照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手续,并与学校签订《福建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

第四章  管理方式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用人单位应确定一名教学指导教师(可以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对师资博士后进行教学指导培养。

第八条  在站师资博士后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包括讲课或学术讲座),每学年课堂教学不少于32学时(非教学单位招收的师资博士后教学工作量除外);

(二)协助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研究生;

(三)可以少量承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社会工作;

第九条  在站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各项培训和考试,并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第十条  师资博士后进站后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参照新进博士教师的基础工资(含国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提租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职务补贴标准发放师资博士后的生活待遇;并参照博士标准办理医疗保险,同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学校教学科研业绩奖。

2.用人单位按照师资博士后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计算工作量,可以发放二级单位绩效奖。

3.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为“优秀”,按时出站并愿意留校工作,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师资博士后可以参加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可以申请博士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鼓励各用人单位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的知名教授联合培养师资博士后;

5.师资博士后可以申请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签约入住,最长不超过24个月,租金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留校

第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需参加由博士后流动站组织的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教学工作、科研成果及社会服务等方面。业务考核标准依据《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doc》执行,最终考核成绩为上述各项综合成绩。

第十二条  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

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依据《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doc》执行;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

出站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以及不合格4个等级。

1. 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者,且符合留任教师标准,愿意留校任教的,出站后即可办理入校手续,聘任为教师,符合我校引进人才标准的,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提供科研资助费、购房补贴和安家费。

2.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但不愿意留校任教者或出站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下者,应退还师资博士后与统分统招博士后生活待遇差额后办理出站手续,自主择业。

3.师资博士后中途退站者和进站满24个月,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出站者,应退还师资博士后与统分统招博士后生活待遇差额后转为统招博士后管理。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doc》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