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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

时间:2014-11-28浏览:236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2010-202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和《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闽教高〔201388号)精神,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闽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闽江学者原则上应面向海外,优先选聘为海西建设及产业发展关键和重点领域服务的相关学科优秀人才,特别是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的优秀人才,鼓励支持从台湾引进为闽台产业对接服务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闽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申报限额内的闽江学者奖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在下达的名额外,由学校自行选聘符合条件的闽江学者,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备案,不再安排专项经费。

第五条  闽江学者聘期为三年,闽江学者在聘期内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岗位应当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重点建设高校建设项目相结合,与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特色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相结合。

第七条  闽江学者在省级重点学科中设岗聘任,按一级学科填报。特聘教授岗位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结合学科建设规划设置,应具体明确本岗位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预期取得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八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海西建设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福建省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5. 积极引荐海内外优秀人才。

第九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国内学术前沿。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海西建设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相当国家级或省级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4.积极引荐海外优秀人才。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关心支持福建发展,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

3.海外应聘者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并具有一年(含一年)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累计达9个月以上。

9.具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经历的可直接招聘。

10. 不接受我省高校校内任职教师申报闽江学者,但到校工作未满一年的除外。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关心支持福建发展,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国内应聘者应为高水平大学的知名教授。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国内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际国内公认的较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5.具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经历的可直接招聘。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招聘程序

1.设岗学科所在学院公布招聘岗位和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2.应聘者填报《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或《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3.设岗学科所在学院召开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对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将拟推荐人选报送学校。

4.学校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请3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的,聘请的评审专家中至少有一名院士。

凡半数以上评审专家认定不符合招聘条件或不予推荐的,不再进入下一道程序。

5.校学术委员会对拟推荐人选进行评议,对评议通过的拟推荐人选,经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三条  设岗学科所在学院原则上每年6月初向学校申报闽江学者招聘人选和《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或《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学校于6月底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  聘任程序

省教育厅、财政厅聘请由省高等教育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高校学科专家和科研院所专家等组成“闽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高校申报的闽江学者候选人进行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评议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正式公布,学校与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签订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招聘具有长江学者经历的闽江学者可由设岗学科所在学院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推荐,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后聘任,不再另行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授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工作条件

1.学校以项目形式为聘任的特聘教授提供配套科研经费(含购置仪器设备费),三年内自然科学类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50万元。配套科研经费实行学校与设岗学科所在学院共同承担的原则,学校和设岗学科所在学院各承担50%

2.设岗学科所在学院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科研条件。

第十八条  生活条件及待遇

1.特聘教授奖金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对受聘的闽江学者聘期内符合闽委办〔20102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闽委办〔20102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2.校外招聘的特聘教授,若人事关系转入并全职在我校工作的,根据学校引进人才有关办法,提供60-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和安家费,并协助安排配偶工作和未成年子女入学,具体按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讲座教授来校工作的食宿和差旅费等由设岗学科所在学院承担。

以上经费开支及标准均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并根据项目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在聘期结束后,由学校和设岗学科所在单位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业绩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在聘期内,教育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省教育厅、财政厅进行书面报告。自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发文聘任之日起半年内,学校要和拟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进行确认,并在一年内到校履职,不能如期到校履职的及时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并取消聘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学校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并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学校应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调离受聘岗位,学校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并缴回省财政。

第二十七条  聘期结束时,学校和设岗学科所在单位根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和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八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授予“荣誉闽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