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高〔2013〕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高校吸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深入推进人才强校,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启动实施新一轮“闽江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 闽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
第三条 闽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闽江学者招聘学校为有省级重点学科的普通本科高校,2013-2015年计划招聘“闽江学者”100名左右,并根据各校闽江学者招聘情况和学科建设情况一次性下达具体招聘名额(见附件1)。在下达的名额外,允许各校自行选聘符合条件的闽江学者,省教育厅、财政厅予以审核备案,不再安排专项经费。
第五条 闽江学者聘期为三年,闽江学者在聘期内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高等学校设置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第七条 闽江学者在省级重点学科中设岗聘任,按一级学科填报。特聘教授岗位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结合学科建设规划设置,应具体明确本岗位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预期取得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八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海西建设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福建省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国内学术前沿;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海西建设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相当国家级或省级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关心支持海西建设和福建发展,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
3.国外应聘者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并具有一年(含一年)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累计达9个月以上。
9.具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经历的可直接招聘。
10. 不接受我省高校校内任职教师申报闽江学者,但到校工作未满一年的除外。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关心支持海西建设和福建发展,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国内应聘者应为高水平大学的知名教授。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国内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际国内公认的较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5.具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经历的可直接招聘。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一次性下达2013-2015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招聘限额。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学科建设规划、创新平台和重点科研基地,具体确定分年度招聘计划与岗位,并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组,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初选和推荐工作。高等学校应主要聘请省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每年受理一次闽江学者申报工作。有关高校应于每年8月31日前集中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报闽江学者招聘人选,但有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学校申报闽江学者应提交正式公文和《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申报情况汇总表》、《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或《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申请表》。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聘请由省高等教育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高校学科专家和科研院所专家等组成“闽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高校申报的闽江学者候选人进行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评议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正式公布,高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招聘具有长江学者经历的闽江学者可由有关高校推荐,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后聘任,不再另行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授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申报限额内的闽江学者奖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补助。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当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9月份向高等学校拨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当年奖金。对受聘的闽江学者聘期内符合闽委办〔2010〕2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闽委办〔2010〕2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第二十条 有关高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提供配套的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有关高校应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并根据项目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高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各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业绩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在聘期内,教育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省教育厅、财政厅进行书面报告。自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发文聘任之日起半年内,学校要和拟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进行确认,并在一年内到校履职,不能如期到校履职的要及时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并取消聘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学校应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学校应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调离受聘岗位,学校应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并缴回省财政。
第二十九条 聘期结束时,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奖金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授予“荣誉闽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高校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