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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43号)

时间:2009-05-16浏览:3031

 闽人发[2007]43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及中央直属在闽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对放宽职称外语要求和免试条件作了一些规定,特别是2004年以来,为了贯彻中央和省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对职称外语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政策,下发了《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经调整后的职称外语政策,与这次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没有抵触。对此,今年我省不再出台新的职称外语配套政策。

二、国人部发[2007]37号通知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以及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规定,均已体现在我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调整》(闽人发[2002]152号)的文件中。

三、国人部发[2007]37号通知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以及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照我省《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文件执行,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四、国人部发[2007]37号通知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问题,我省对评审各系列初级职称的,以往职称外语均不作要求。 

                                         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更为广泛,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外语能力也得到明显提高,但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改革完善外语测试办法,改进测试方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4、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3、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分级确定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人事部确定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结合全国通用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和有效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于2007430日前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认真做好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工作。

                                                               

 

                                                  人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