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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租补贴发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10-19浏览:5475

闽人社文〔2017220

省直在榕各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省直在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提租补贴的通知》(闽财规〔2000198号)和《关于省直在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租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人发〔200420号)对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租补贴的计发作了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有关待遇和工资项目发生了变化。为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对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租补贴发放等有关事项重新进行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和闽人福〔1989119号文件规定领取退职费的人员,下同)。

    二、计发基数

    1.机关和参公单位在职人员提租补贴的计发基数

以本人当月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性项目之和作为计发基数,包括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的津补贴(含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和其他(浮动工资、保留工资等),不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提租补贴、自雇费等项目。

   2.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租补贴的计发基数

以本人当月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性项目之和作为计发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和特教人员等基本工资标准提高部分)、特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其他(浮动工资、保留工资等),不包括提租补贴、自雇费等项目。其中:绩效工资计提提租补贴的基数,按以下口径计算:

   (1)按照省属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实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计提提租补贴的基数,按照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注:指按2014101调标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和73的比例核定后由单位自主分配的那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年底统一追加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之和计算。

  (2)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计提提租补贴的基数,按照本单位同岗位退休人员2014930退休人员补贴对应标准先除以70%(注:如本人实际发放的绩效工资小于这个数的,按照实际发放数),再减去201410月及以后历次调标时本人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额度计算。

   3.离休人员提租补贴的计发基数

以本人当月纳入离退休手册管理的工资性项目之和作为计发基数,包括基本离休费、离休人员补贴。不包括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3个月的生活补贴、高龄护理费、归侨补贴、提租补贴、自雇费等项目。

   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租补贴的计发基数

以本人当月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包括“老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历次“调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护理费、归侨补贴、提租补贴、自雇费等项目。

   三、计发比例和计算办法

提租补贴仍按计发基数的5%比例发放,计算办法仍随当月提租补贴计发基数的变动而调整。

   四、发放办法

   1.由民政部门安置并发放离退休(退职)费的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仍由民政部门发放。

   2.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单位,其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的提租补贴由国库统一支付。

   3.委托省机关事业社保局代省级财政发放非基金支付退休待遇项目的单位,其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由省机关事业社保局统一计算后代发。

   4.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提租补贴均由原单位发给。

   五、经费渠道

   1.机关和参公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其他事业单位按现行渠道负担。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的人员,改革前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那部分提租补贴,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改革后因历次“调待”相应提高的提租补贴增资部分,由原单位自行解决。

   六、其他事项

   1.提租补贴仍按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整为元。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以及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等原因,停发工资或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的,其执行期间的提租补贴不发。

   3.省属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企改制单位,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退休人员提租补贴增资部分由单位自行计算和解决。

   4.本通知从201711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