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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变更薪资调整

时间:2010-04-27浏览:2029

各位教职工获得新学历或学位后,经办理学历变更,由师资科将变更的材料转至劳工科,劳工科根据闽人薪【19951号、闽政【200640号及闽人发【200938号文件精神,原工资低于文件规定学历、学位工资标准的,按文件执行;原工资已高过文件规定学历、学位工资标准的,执行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