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获得新学历或学位后,经办理学历变更,由师资科将变更的材料转至劳工科,劳工科根据闽人薪【1995】1号、闽政【2006】40号及闽人发【2009】38号文件精神,原工资低于文件规定学历、学位工资标准的,按文件执行;原工资已高过文件规定学历、学位工资标准的,执行原工资。
各位教职工获得新学历或学位后,经办理学历变更,由师资科将变更的材料转至劳工科,劳工科根据闽人薪【1995】1号、闽政【2006】40号及闽人发【2009】38号文件精神,原工资低于文件规定学历、学位工资标准的,按文件执行;原工资已高过文件规定学历、学位工资标准的,执行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