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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0-04-26浏览:7915

闽人发[1998]187

各市(地)、县(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逐步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待遇的正常调节机制,切实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调整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统一以我省职工最低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费:7个月。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6 个月。
     
(三)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5%发给;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离休人员遗属仍按闽人薪[1996]39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低于上述标准执行。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因公死亡的为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以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基数计发。
      
三、符合国务院发[1978]104号和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的退职人员病故时除享受丧葬费外,一次困难补助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个月计发,其抚恤金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但不享受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其死亡丧葬费领取,凭职工死亡说明书,经单位审核后,由投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构负责支付。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父母需供养的,采取同胞兄弟(含姐妹和养子女)共同分担的办法,原单位只需负责支付亡者份额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各地在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遗属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其家庭其他收入人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今后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按省政府新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当月起调整执行。凡按新标准计发的各项抚恤待遇尾数见角的四舍五入进元。
      
八、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原单位撤销或全并的,由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以给。
     
九、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调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开支。
      
十、本通知从199911日起实行。原计发办法和标准即予废止,其它未尽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福 建 省 人 事 厅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民 政 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