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其中6-10教职工个人办理)
1.人事处提前将拟退休人员通知各所在单位,并将《退休呈批表》发给各单位经办人员;
2.所在单位领导负责与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谈话(正高人员由校领导负责谈话);所在单位经办人员负责填写《退休呈批表》,并及时报送人事处劳动工资福利科;
3.人事处拟定退休文,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后人事处发文至相关单位;
5.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6.到人事处劳动工资福利科领取退休移交清单(批准退休日起一个月内);
7.到所在学院办理财产、工作移交手续;
8.到图书馆、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中心、社会科学处或科学技术处等单位办理相关的清还手续;
9.带签章好的退休移交清单以及一寸的免冠彩照1张,到人事处办理退休证和领取公积金提交表;
10.退休教职工于次月的25日后至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
【政策依据】
1.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退(离)休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师人【2005】12号)
3.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
【注意事项】
教职工出生日期认定:教职工的退休年龄一般按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确定,若身份证出生日期与档案记载不一致,则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规定,由学校职能部门按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确定。如果个人对此有疑义,可自行提供有效且更早的户籍证明,以便学校按文件规定办理退休。
【地点电话】
旗山校区行政楼603劳动工资福利科
0591-22867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