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
(一)申报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报备,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送至人事处工资与社保科,延缓提交造成申报工伤超过1个月而导致相关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后果自负。
(二)申报材料
1、受伤害职工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A3正反面打印)。
(2)受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次就诊门诊病历、医疗(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出院小结(如有住院)等,以上各提供复印件1份(附原件核对)。
(4)职工受伤当月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签到记录、课程安排表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附原件核对)。
(5)二级用人单位出具发生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并加盖公章(写明事故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原因等)。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写明职工上班地点、居住地点、上下班时间、交通工具、行经路线、事故详细过程。
(6)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或其他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社保缴交记录等(原件及复印件)。
(7)非受伤害职工本人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为确保法律文书准确送达,请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一并填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
2、特定情形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体现案件原因,经过的结论性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2)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及其他证明如公出单、车票、机票、出差报销凭证;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4)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需径直送往医院抢救证明材料)。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证书(证明)。
(三)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晋安区后浦路6号劳动保障大厦七楼)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电话:83926779。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报时限
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报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一式1份(A3正反面打印)。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4、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有住院者提供出院小结(记录),未住院者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明显体现工伤认定部位的最新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7、非受伤害职工本人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晋安区后浦路6号劳动保障大厦七楼)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电话:83627511。
三、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一)申领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一式二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3、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记录、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本次工伤相关治疗医疗费发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等。
5、银行卡账号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28号福建社会保障大厦二楼)
四、其他事项
2、人事处工资与社保科咨询电话:0591-22867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