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1、遗属个人填报《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遗属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含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或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交至去世教职工所在单位。
2、去世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包及相关证明材料转交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3、人事处研究审批后,通知遗属交农业银行储蓄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财务处于人事处审批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遗属困难补助费。
【相关说明】
一、补助对象
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必须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未满上述年龄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的,或虽已年满十六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或因残、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人员若同时存在,可填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工作人员死亡后,由其生前负责供养的遗属可由死者其他亲属接续供养的,不作为定期定额补助对象。死者父母需供养的,采取同胞兄弟姐妹(养子女)共同分担供养的办法,原单位只负责支付死者份额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确有实际困难的,酌情酌量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补助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比例逐月发给;非因公死亡的,按50%的比例逐月发给。如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从当月起作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遗偶和终身残疾的子女,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定补条件,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孤身遗属,月定补标准可提高10%。
三、遗属在学或生存证明
1.享受定期困难补助的遗属,必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向人事处劳动工资福利科提供一份本人生存证明或在学证明。在学人员由就读学校出具证明,在学人员父母一方健在的还需提供由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父或母亲未再婚证明;其他人员由遗属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生存证明。
2.人事处根据收到的在学或生存证明继续发放遗属困难补助费。未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遗属,将暂停发放其困难补助费。待其材料补来后再从收到材料的次月起继续发放困难补助费,暂停月份的不予补发。超过六个月尚未补寄证明者,视为已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去世,将永久停发其遗属困难补助费。
3.享受定期困难补助的遗属如去世,其家属应及时电话或书面告知人事处劳动工资福利科。继续冒领遗属困难补助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下载】
【相关政策】
1.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人发[2006]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