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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育计划实施办法(闽师人〔2013〕51号)

时间:2013-11-20浏览:879

                              闽师人〔201351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高层次领军人才

引育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育计划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31031

 

福建师范大学高层次领军人才

引育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深入实施专项人才队伍建设 “宝琛计划”(“113计划”),进一步加强对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力度,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层次领军人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建设需要的同时,兼顾新建学科、交叉学科发展的需要,到2020年前引进和培育高层次领军人才各10名。

第三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育计划包括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两部分。引进因人因时开展;现有高端人才培育对象每三年遴选一次,培育周期为五年。

 

第二章 引育目标与条件

第四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育目标

(一)第一层面:两院院士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二)第二层面: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特支计划”杰出和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三)第三层面: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育条件

(一)学风正派,学术端正,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学术造诣高深,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海外引进的,原则上要求担任过海外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

(四)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能够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五)现有高端人才培育人选,第一层面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第二层面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第三层面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自然科学不超过35周岁)。

 

第三章  引育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讨论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现有高端人才培育对象,提交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拟引育对象的业绩材料等进行审议(其中院士、“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特支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成员自然归属相应类别),对不能自然归属的,聘请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学术评审和鉴定。

第八条  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育层次、岗位目标任务、经费和其他政策支持等提出建议意见。

第九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拟入选名单。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入选名单,并与引育对象签订协议。

 

第四章  经费资助及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经费支持。第一层面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安家)费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税,下同),自然科学科研资助费不低于300万元,人文社科不低于100万元,聘期内年薪不低于100万元;第二层面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安家)费不低于300万元,自然科学科研资助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科不低于50万元,聘期内年薪不低于50万元。第三层面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安家)费不低于200万元,自然科学科研资助费不低于150万元,人文社科不低于30万元,聘期内年薪不低于30万元。现有高端人才培育对象,第一层面培养期内享受年薪50万元(不包括教学科研业绩奖,下同),第二层面享受30万元,第三层面享受20万元。以上年薪享受期限根据引育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策支持。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尝试实施“人才特区”,体现“一流人才、一流贡献、一流待遇”;视需要设立专门研究机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实验室和相关设备;积极协助组建跨学院、跨学科的科研团队,支持其领衔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可自行制定团队的聘任、考核、分配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计划是学校领军人才专项支持计划,鼓励支持资助人选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入选各级各类人才计划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政策和待遇。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双方协商签订的引育协议自行目标管理,并开展年度、中期和期满汇报或考核。

(一)引进人才考核。每年度由用人单位听取年度工作汇报,中期、期满考核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履职情况进行目标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敦促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具体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并暂停享受引进相关待遇;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二)现有高端人才培育对象考核。中期考核由用人单位听取工作汇报,期满考核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用人单位对培育对象履职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在培养期内达到第一层面培育目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达到第二层面、第三层面目标的,可申请进入高一级层面培育,享受相应的待遇。未列入培育对象的教师达到培育目标的,达到第一层面培育目标奖励300万元,第二层面50万元,第三层面30万元。

第十五条   引育对象如有违反师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或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引育对象的,学校将撤销其人选资格,停发并视情况追回已发放的配套经费和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在校服务期限或培育期未满调离学校的,根据协议返还一定额度经费和违约金。

第十七条  建立以“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育工作运行机制。各单位要把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育工作列入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做到“一把手”抓“第一资源”。

第十八条  构建分工合作、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快捷高效的人才服务绿色通道。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育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各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联系,积极帮助或协助高层次领军人才解决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一站式”优质便捷服务。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研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产权收益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111日印发